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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间充电引起火灾,致母子双亡,电动车主被判刑3年8个月
辽宁铁岭开原一小区住户李某在楼梯间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火灾,造成楼内住户任某和儿子在逃生时不幸被熏倒,母子俩双双身亡。部分住户家遭受损失。事发后李某被判刑。痛失妻儿的任某丈夫将该小区开发商和肇事者李某等告上法院,索赔180余万元。2021年5月17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开发商和李某均需赔偿。
2018年11月3日12时许,辽宁铁岭开原男子李某存放在开原市福源华城二期25号楼1单元一层楼梯间的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引发火灾。
大火中,该单元601住户任某带着儿子逃生,不幸被熏倒。任某当场死亡,其儿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11月7日死亡。
这场火灾过火面积4平方米,致使3辆电动自行车被烧毁、一辆自行车被烟熏,单元门、配电盘、配电箱、供热管线检查井等单元楼附属设施被烧损,部分住户室内窗帘衣物被烟熏。
经鉴定,任某系因在火灾现场吸入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及呼吸道烧伤而致死亡。其儿子系因大面积皮肤烧伤和热作用呼吸道综合症等,并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李某因失火罪被判刑3年8个月。而任某的丈夫宋某在痛失妻儿之后,将小区开发商、住宅公司和李某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80余万元。
法院查明,李某住在宋某这一单元的四楼,在事发两个月前,便开始从四楼的门,通过楼梯间连线到一楼,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没有受到相关部门及人员的阻止。法院一审认为,李某应当承担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占80%。
(因该住宅并无物业公司)住宅公司(代行物业服务职责)对李某私自扯线充电的行为,疏于管理,对业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占10%。房产开发公司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占10%。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赔偿宋某1335740.72元;开发商和住宅公司分别赔偿166967.59元。
相关法规条例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
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 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规定:1、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2、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3、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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