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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七大要求
第一,物业的使用及其消防安全管理应当按照“严格执行法规、坚持自防自救、实施综合治理、落实自治管理”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居(村)民委员会应对本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消防安全实施管理,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实行区域联防多户联防制度,定期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居(村)民委员会应每半年对辖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开展防火检查。
第三,物业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各方消防安全的责任和防范服务的内容。
第四,物业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时,应明确消防安全事项,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依法具有约束力。
第五,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房屋的,出租方应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承租方应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双方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或者明确消防安全内容不得违反消防法规和本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合同或者规约规定不明确的,由合同签订各方或者规约制定方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鼓励、引导业主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器和火灾探测器和火灾安全系统等。高层物业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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